T/SDDITAI 9203-2023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规范
ICS 01.040.35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203-2023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ata Production Factor
Talents Filing Recommended
2024 - 09 - 15发布 2024 - 09 - 15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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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条件
3.1 资格条件
3.2 通用条件
4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
4.1 备案
4.2 推荐
5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
5.1 评估
5.2 证书
6 评估机构
7 责任免除
8 监督要求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青岛市计算机学会、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青岛第三方工业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有限公司、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究院、山东数字产业发展研究院、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起草人:任保东、高雪峰、单哲、吴业元、郭振波、杨瑾、曹海洁、于晓萌、阎肃、马亮、魏明、付鸣、史高升、荣垂金、杨竹馨、逯洋、金梦、刘振宝、李春霞、李燕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文件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强调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出指导意见和努力方向,文件明确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强调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数据既是新型生产要素,也日益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要素化成为新时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进一步发挥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充分实现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的要素价值,深化数据驱动创新示范,加快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规范化成长,离不开数据要素化人才的创新探索,培育、培养数据要素化人才是当前支撑数据要素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任务。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数据生产要素配置和数据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特组织制订本评估标准。
本标准基于大数据发展趋势和数据生产要素特点,对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提出了要求,并对数据要素化人才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为推进数据要素化人才培育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数据要素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要素化人才的定义及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过程及监督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数据要素化人才 data production factor talents
数据要素化人才是指围绕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而从事数据相关整理标注、理论研究、分析挖掘、开发利用、安全服务等工作,并经培训考核评价证实具备一定数据有关技术、管理等才能的人员。
2.2
备案推荐 filing recommendation
备案推荐是专指本标准发布单位依据本团体标准进行相关认可登记记录,并向社会予以推广介绍举荐。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属于行业性、区域性、自愿性备案推荐。
3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条件
3.1 资格条件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3.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3.1.3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数据相关事业。
3.1.4 自愿进行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
3.2 通用条件
3.2.1 参加数据要素相关培训
参加数据要素相关培训,是获得技术、管理等才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证实为数据要素化人才的主要方法。由国家机构、主流数据厂商等组织的数据要素类培训,培训过程和考评体系符合要求的,经课程备案确认后属于有效培训。以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参加数据要素相关培训的有效证明。
3.2.2 获得数据技能评价证书
参加国家机构数据相关专业技能考核评价,获颁数据专业人才技能培训评价证书的,按照证书等级予以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数据相关技能评价证书应由国家机构加盖印章并可查证。
3.2.3 获得数据人才评价证书
参加本标准发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数据人才评价活动,获颁数据人才评价证书的,按照证书等级予以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数据相关人才评价证书应由本标准发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并可查证。
3.2.4 拥有数据相关成果
开展数据相关技术研发、拥有一定数据相关成果的,按照成果类型和承担工作情况予以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数据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论文等均可以作为成果的有效证明。
3.2.5 其他可证实数据要素才能的证明
具有其他证明,可证实具备数据要素才能,可据实进行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
4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
4.1 备案
4.1.1 数据要素化人才实行自愿备案。
4.1.2 本标准发布单位实施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
4.1.3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需登记下列信息:
a)人员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b)证实具备数据要素才能的证明(符合通用条件),如证书复印件等;
c)个人承诺书或信用查询记录;
g)证实满足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4.2 推荐
4.2.1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后即推荐。
4.2.2 本标准发布单位推荐实行星级制,由低至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级别,人才级别高的给予高星级的推荐。星级的确定依据行业认可度、专业贡献能力为主作为判定标准,单项培训类推荐强度原则上不超过三星。
星级 |
标识 |
推荐强度 |
五星 |
★★★★★ |
强烈推荐 |
四星 |
★★★★ |
极力推荐 |
三星 |
★★★ |
特别推荐 |
二星 |
★★ |
重点推荐 |
一星 |
★ |
一般推荐 |
5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
5.1 评估
5.1.1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是判定人员是否满足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条件的符合性审查过程。
5.1.2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申报由个人或单位发起,由本标准发布单位组织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本标准发布单位最终批准。
5.1.3 满足本团体标准规定的全部资格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通用条件,方可通过评估。
5.1.4 通过评估并被批准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的人员,均获颁《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证书》。
5.2 证书
5.2.1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证书》载明的要素包括人员姓名、人才类型、证书编号、颁证日期、真实性查询二维码、评估审核机构、颁证机构、推荐星级等信息。
5.2.2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5.2.3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完整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超期使用、断章取义,不得私自篡改、伪造证书。
5.2.4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具备数据要素才能的一项证明。
6 评估机构
6.1.1 由本标准发布单位认可的评估组或评估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
6.1.2 开展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的评估组应由本标准发布单位组织派出。
6.1.3 开展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由本标准发布单位认定,认定的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被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的制度、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
7 责任免除
7.1.1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是本标准发布单位服务行业的公益行为,接受备案推荐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自主、自愿行为。
7.1.2 鉴于人员行为的不确定性,本标准发布单位开展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不承担与其相关的项目实施、产品研发、单位用人等任何风险。
8 监督要求
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予以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的人员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本标准发布单位有权撤销该人员的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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