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 9071-202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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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35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071-202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Big Data Application Innovation Products

 

 

 

 

 

 

 

 

 

 

 

 

 

2024 - 09 - 01发布                                                                                                                                                                2024 - 09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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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总则

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要求

4.1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生产

4.2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测

5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

5.1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要求

5.2 评估实施要求

5.3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结果

6 评估机构要求

7 监督要求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兆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太一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青岛青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计算机学会、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究院、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浪潮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大数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起草人:李安伦、任保东、梁明君、梁胜杰、王建全、田树东、韩芳原、曹伟、刘信民、郭振波、吴业元、宋修斌、盖娜、马亮、高隆林、张青、程龙、姜振华、付鸣、杨瑾、单哲、于丽霞、魏明森、李春霞、李燕、刘本艳、丁增光、荣垂金、杨乐乐、史高升、刘振宝、徐瑜璐、于晓萌。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坚持创新在国家数字化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把关键核心技术自立自强作为数字中国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充分释放数字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体系。当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国际竞争合作进入新阶段,创新成为影响和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加强大数据创新,深入开展自主可控应用,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安全、完善我国创新发展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规范化研发、生产和销售,满足地方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大数据企业在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方面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特组织制订本指导标准。

本标准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信息化发展新阶段特点,对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分类、生产、评测、评估、评估机构以及监督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开发和服务企业提供了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管理规范,为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评测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2.1

大数据应用创新 Innovation in Big Data Applications

大数据创新,是指在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以大数据资源、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思维提出有别于常规或常人思路的见解为导向,利用现有的知识和基础,在特定的环境中,为满足社会需求而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路径、产品等,并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

  1.  

2.2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 Innovative products for big data applications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是基于大数据创新自主开发的、以满足社会用户大数据应用需求和安全利用为目的、具有特定功能和适用场景的可控、可信、可靠产品。

  1.  

2.3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检测机构 Big data application innovation product testing institution

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针对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出具专门的测试报告,以证实其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相关特性。

3 总则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应具备大数据创新相关特征,符合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基本定义。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

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可能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

d不符合我国信息技术相关标准的;

e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f无质量承诺、无安全承诺、无责任单位的;

g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或不符合伦理道德的;

h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

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要求

4.1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生产

4.1.1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为中国境内社会主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4.1.2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相关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

4.1.3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运行环境均应采纳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发布的《安全可靠测评结果公告》中的产品。

4.1.4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产品生产单位、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4.1.5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4.1.6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2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测

4.2.1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基本功能性、创新适配性、安全性等,可以通过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检测机构对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评测进行验证。

4.2.2 由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检测机构开展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测,应出具其盖章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应载明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样品名称、版本号、委托单位、生产单位、测试单位、测试结果、测试内容、测试环境等信息。

5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

5.1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要求

5.1.1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5.1.2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应由该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加盖公章):

a)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c)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在我国境内研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或者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在我国境内自主提供其核心服务的有效证明;

d)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实具备大数据应用创新特性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e)产品质量、信息安全、可控、可信、可靠承诺书;

f)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1.  

5.2 评估实施要求

根据5.1.2所列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1.  

5.3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结果

5.3.1 若所评产品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3.2 若所评产品存在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予颁发证书。

5.3.3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5.3.4 本标准归口机构对符合本标准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公告。

6 评估机构要求

由本标准归口机构组织成立专门的评估组或委托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的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

7 监督要求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评估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撤销该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评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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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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