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9003-2023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规范
ICS 01.040.35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003-2023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ata Production Factor Based Enterprises
2023 - 05 - 31发布 2023 - 07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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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数据要素型企业条件
4.1 资格条件
4.2 通用条件
5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
5.1 企业评估要求
5.2 评估实施要求
5.3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结果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6 评估机构
7 监督要求
参 考 文 献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青岛市计算机学会、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究院、山东数字产业发展研究院、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大数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等。
本部分起草人:任保东、高雪峰、单哲、杨瑾、吴业元、马亮、郭振波、魏明、付鸣、史高升、荣垂金、金梦、杨竹馨、阎肃、逯洋、曹海洁、于晓萌、史雪梅、刘振宝、李春霞、李燕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文件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强调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出指导意见和努力方向,文件明确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强调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数据既是新型生产要素,也日益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据要素化成为新时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进一步发挥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充分实现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的要素价值,深化数据驱动创新示范,加快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规范化成长,引导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满足地方鼓励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数据生产要素配置和数据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特组织制订本评估标准。
本标准基于大数据发展趋势和数据生产要素特点,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业务收入构成、数据守规程度、数据管理能力、数据技术能力、数据安全能力、数据创新能力、数据价值能力、数据产品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提出了要求,并对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为推进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要素型企业的定义、分类以及评估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业务收入构成、数据守规程度、数据管理能力、数据技术能力、数据安全能力、数据创新能力、数据价值能力、数据产品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据 data
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3.2
企业 enterprise
企业一般是专指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本标准“企业”泛指所有各类单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
3.3
生产要素 production factors
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是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及其环境条件。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五类。
3.4
数据资产 data asset
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企业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来源:GB/T 40685-2021,3.1,有修改]
3.5数据要素型企业 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的企业,即把数据作为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资源的企业。
数据要素型企业按照数据供求关系可分为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三类,按照数据业务特点可分为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3.6
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demand type-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消费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3.7
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supply type-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以提供数据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超过50%。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生产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3.8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mixed type-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同时还提供数据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重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超过20%。
3.9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technical oriented-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提供数据技术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如开展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业务的企业及提供数据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3.10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service oriented-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为数据利用与价值发挥提供第三方服务,如数据中介经纪、数据合规咨询、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安全评估、数据托管、数据公证、数据人才培训等业务的服务型企业。
3.11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 application oriented-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使用数据带来生产模式转变、产出效率提升等深度变化,如从事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农业、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3.12数据依赖度 data dependency
数据依赖度是指企业对数据的依赖程度,数据依赖度可采用定量、定性两种方式描述:
定量方式:数据依赖度等于依赖数据的业务规模除以全部业务规模;
定性方式:数据依赖度采用德尔菲法评价,对应定量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
等级 |
数据依赖度定性等级 |
数据依赖度定量区间 |
基本含义 |
5 |
非常高 |
[100%~80%) |
企业离开数据无法生存 |
4 |
高 |
[80%~50%) |
企业离开数据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
3 |
中 |
[50%~30%) |
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 |
2 |
低 |
[30%~10%) |
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
1 |
非常低 |
[10%~0%] |
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基本无影响 |
数据赋能度 data enabling degree
数据赋能度是指企业利用数据实现赋能的深度,数据赋能度采用定性方式描述:
等级 |
数据赋能度定性等级 |
基本含义 |
5 |
使能级/数字文明级 |
企业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使其充分赋能生产经营 |
4 |
挖掘级/管理赋能级 |
企业能够挖掘数据价值,支撑生产经营及决策 |
3 |
分析级/业务赋能级 |
企业能力利用数据诊断问题,展现分析生产经营效果 |
2 |
监测级/泛在联接级 |
企业利用数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事实 |
1 |
初始级/烟囱孤岛级 |
企业有数据但忽视数据存在,未利用数据支持生产经营活动 |
数据自给率 data self-sufficiency rate
数据自给率是指企业通过自身手段满足自身数据需求的程度,数据自给率等于自产自用数据的数据量除以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总数据量。
3.15数据流转率 data self-sufficiency rate
数据流转率是指企业数据交易流通的程度,数据流转率等于自有数据中通过交易流通转出的数据量除以自有数据的总数据量。
3.16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data production factor enterprises
依据本标准,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4 数据要素型企业条件
4.1 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4.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4.1.3 符合数据要素型企业定义特征,企业主营业务与数据密切相关。
4.2 通用条件
4.2.1 业务收入构成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数据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主要来源。数据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指数据作为生产资料参与了生产经营过程。
4.2.2 数据守规程度
a)数据来源合法性:企业利用的数据应来源合法,可以是自行生产采集或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购买,通过正当途径收集或购买的,应获得相应被收集方或出售方的书面许可。
b)数据利用合规性:企业利用数据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涉及向境外提供境内运营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要求。
4.2.3 数据管理能力
a)数据价值战略:企业已建立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业务战略,并以书面文件方式贯彻落实。
b)数据管理制度:企业已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过程管理制度,保障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实现闭环管理和有效可控。
c)数据组织岗位:企业已设置机构、部门、岗位实现对数据的有效管理与有效利用,已设置首席数据官负责数据价值化和数据资产管理。
d)标准符合性: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满足《GB/T 36073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2级或以上级别,通过第三方评估的,视为满足本4.2.3项条件。
4.2.4 数据技术能力
a)数据资源模型:企业已建立企业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实体关系模型,实行数据分类分级,并对主数据实现系统化模型管理。
b)企业数据标准:企业已建立覆盖全企业的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管理、数据算法、数据接口、数据应用等企业级标准。
c)数据质量运维:企业已建立保障数据质量的运营维护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得到持续有效供给和利用。
d)标准符合性: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满足《GB/T 36073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2级或以上级别,通过第三方评估的,视为满足本4.2.4项条件。
4.2.5 数据安全能力
a)数据技术安全:企业已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交换、数据退役等实现数据生存周期全过程安全技术保护,满足企业数据安全需要。
b)数据管理安全:企业已建立策略、组织、人员、应急、鉴别、审计、资产等数据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并能有效运行。
c)标准符合性:企业数据安全能力满足《GB/T 37988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2级或以上级别,通过第三方评估的,视为满足本4.2.5项条件。
4.2.6 数据创新能力
a)数据赋能度:企业数据赋能度达到“分析级”或以上级别,可利用数据诊断企业生产经营问题,展现分析生产经营效果。
b)数据应用创新:企业创新数据应用场景,数据得到更加深入利用,数据价值得以体现。
c)数据驱动发展:企业利用数据支撑生产经营决策,驱动生产质效明显提升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质性转变,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d)数据推动业态创新:企业利用数据促成传统业态向新型业态转变,业务活动模式、业务产品类型发生本质变化。
4.2.7 数据价值能力
a)数据流转率:企业数据通过交易流通转出实现经济效益,数据流转率不低于20%。
b)数据自给率:企业可通过自身手段满足自身数据需求,也可通过购买外部数据实现数据供给。
c)数据变现:企业已通过数据交易流通方式,或者通过数据加工产品及服务方式,直接实现经济收益。
d)数据资产入表:企业已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并通过货币度量数据的资产价值,实现数据资产入表,即在财务报表中体现数据资产真实价值与业务贡献。
4.2.8 数据产品服务
a)数据业务形态: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直接提供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的企业,按照数据业务特点分别划分为技术型、服务型、应用型的产品或服务。
b)数据依赖度:企业数据依赖度达到“中”或以上级别,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负面影响较大。
4.2.9 企业诚信
a)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商协会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财务情况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质量事故,未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2.10 经营环境
企业具有与其主营业务和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等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环境,具备数据相关软硬件设施环境。
5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
5.1 企业评估要求
5.1.1 数据要素型企业实行自愿评估。
5.1.2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需提交下列材料:
a)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申请表;
b)法人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如有);
d)DCMM、DSMM贯标评估证书复印件(如有);
e)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f)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g)证实满足数据要素型企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5.2 评估实施要求
根据5.1.2所列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5.3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结果
5.3.1 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对符合本标准的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公告。
5.3.2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5.3.3 若所评企业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符合项低于70%,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予颁发证书。
5.3.4 若所评企业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符合项不低于70%,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5.4.1 企业可以此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证书作为表明其数据要素型企业性质的一项证明。
5.4.2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中表明具备大数据专业能力或应用成效的一项证明。
5.4.3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5.4.4 企业使用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结果,应在有效期内完整使用,不得超期使用、断章取义。
6 评估机构
6.1.1 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认可的评估组或评估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
6.1.2 开展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的评估组应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组织指定或派出。
6.1.3 开展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认定,认定的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被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的制度、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
7 监督要求
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数据要素型企业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有权撤销该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评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03.30
[2] 《“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2021.11.15
[3]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2021.12.12
[4]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2021.12.21
[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12.2
[6]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023.02
[7] 《GB/T 40685-2021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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