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9001-2023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ICS 01.040.35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001-2023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Big Data Product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2023 - 05 - 31发布 2023 - 07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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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大数据产品要求
5.1 大数据技术产品
5.2 大数据服务产品
6 大数据产品评估
6.1 大数据产品评估要求
6.2 评估实施要求
6.3 大数据产品评估结果
7 评估机构
8 监督要求
参 考 文 献
前 言
本标准等同于采用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指导标准《BDIEAC 2001-202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软件与集成电路》杂志社、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智天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沃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安晖、吴志刚、任保东、周润松、都莉楠、姚磊、单哲、史高升、吴业元、程宏亮、施瑞丰、吴飞舟、莫倩、刘谦、郝庄严、张贝贝、程梦瑶。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国际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之一。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明确指出要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推动评估评价等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中也将强化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加快大数据产业主体培育等列为重点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大数据统计及发展评估体系,引导和评估全国大数据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企业和产品。
为进一步推动大数据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大数据产品的规范化研发、生产和销售,满足地方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大数据企业在大数据产品方面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参考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的指导标准,特组织制订本指导标准。
本标准基于大数据发展趋势和信息化发展新阶段特点,对大数据产品的分类、生产、文档、评估、评估机构以及监督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大数据开发和服务企业提供了大数据产品管理规范,为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数据 big data
大数据是具有体量巨大、来源多样、生成极快且多变等特征并且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有效处理的包含大量数据集的数据。
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3.2
大数据产品 big data products
大数据产品是以满足社会用户需求为目的、具备大数据相关特征的成品或服务。大数据产品分为大数据技术产品和大数据服务产品两类。
3.3
大数据技术产品 big data technology products
大数据技术产品是以技术成品方式呈现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技术产品通常以软件、硬件或数据为基本产品形态。
大数据技术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基础产品:包括面向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的核心信息技术设备(计算类、存储类、网络类、安全类等)、操作系统,面向事务的新型关系数据库、列式数据库、NoSQL数据库、大规模图数据库,新一代分布式计算平台等。
b)工具产品:包括数据ETL(抽取、转换、加载)工具、数据分析工具、数据挖掘工具、数据可视化工具、语义搜索工具、算法库等。
c)应用产品:包括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下,实现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检索、数据展现等功能的各类软硬件设备或系统。
d)数据产品:包括特定领域、特定范围的原始数据资源,经加工处理后的非原始数据资源,以特定方式展现且具备业务含义的数据结果等。
3.4
大数据服务产品 big data service products
大数据服务产品是以服务方式呈现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服务产品通常以过程化的持续服务为基本产品形态。
大数据服务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资源型服务:包括数据查询检索服务,数据分析咨询服务,在线数据服务等。
b)技术型服务:包括大数据系统集成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大数据标准研究服务,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整理服务等。
c)设施型服务:包括大数据存储设施服务,公共云计算租赁服务,网络传输服务等。
d)交易型服务:包括数据交易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数据资源提供等。
e)事务型服务:包括大数据技术培训服务,大数据传媒服务等。
f)管理型服务:大数据项目监理服务,大数据系统质量检测服务,大数据认证服务等。
3.5
国产大数据产品 native big data product
中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研发、生产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或直接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
3.6
进口大数据产品 import big data product
在我国境外研发,但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或销售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或在境外通过互联网等离岸手段在我国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
3.7
大数据产品检测机构 big data product testing organization
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大数据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针对大数据产品出具专门的测试报告,以证实其大数据相关特性。
4 总则
大数据产品应具备大数据相关特征,符合大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基本定义。大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大数据产品:
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可能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
d)不符合我国大数据、软件等信息技术相关标准的;
e)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f)无质量承诺、无安全承诺、无责任单位的;
g)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5 大数据产品要求
5.1 大数据技术产品
5.1.1 大数据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大数据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
5.1.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产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5.1.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大数据技术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5.1.4 大数据技术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2 大数据服务产品
5.2.1 大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单位所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或其核心服务内容应由本单位自主提供。
5.2.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应列明该服务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责任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5.2.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包括离岸的和在国内提供的国外大数据服务产品),应当提供完备的中文服务说明、服务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服务授权或者服务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5.2.4 大数据服务产品文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 大数据产品评估
6.1 大数据产品评估要求
6.1.1 大数据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6.1.2 国产大数据产品应由该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大数据技术产品在我国境内研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或者大数据服务产品在我国境内自主提供其核心服务的有效证明;
d)大数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实具备大数据特征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e)产品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书;
f)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6.1.3 进口大数据技术产品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大数据技术产品。
6.1.4 进口大数据产品的评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
b)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大数据技术产品样品,或大数据服务产品说明;
d)大数据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大数据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f)产品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书;
g)大数据技术产品符合国家大数据产品进口程序的材料。
6.2 评估实施要求
根据6.1.2和6.1.4所列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6.3 大数据产品评估结果
6.3.1 若所评产品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6.3.2 若所评产品存在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予颁发证书。
6.3.3 大数据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6.3.4 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对符合本标准的大数据产品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公告。
7 评估机构
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组织成立专门的评估组,按照本标准进行大数据产品评估,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大数据产品评估的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大数据产品评估。
8 监督要求
大数据产品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大数据产品的评估工作接受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大数据产品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撤销该大数据产品的评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参 考 文 献
[1]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2015.08
[2] 《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2017.01
[3] 《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2018.03
[4]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5] BDIEAC 2001-202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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