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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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0〕5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有关政策落实,现将《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0〕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补政策包括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用电给予奖补;支持企业争创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对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奖补。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三条 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每年按照总量不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电量予以补贴。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分档给予支持:

1.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1500万(含)-3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3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明显的,按照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2.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3000万(含)-5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5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显著的,按照10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3.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含)以上,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10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特别突出的,按照1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

对于超出补贴电量总量的,根据数据中心补贴电量占比合理分配奖补。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数据中心实际驻地在青岛市境内的分公司企业。市级以上数据中心产业园区可以园区为单位独立申报;

2.具备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IDC或ISP等经营牌照;

3.数据中心应为社会化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5%),不包括政务数据中心和企业自用数据中心;

4.具备规模化服务能力,具有充足的带宽资源(带宽出口负载在1T以上)和机架承载能力(标准机柜数量在1000个以上);

5.年度实际用电量不低于1500万千瓦时;

6.产业带动能力强,周边形成良好产业生态;

7.绿色节能水平较好,PUE值1.5以下的优先给予支持;

8.达到T3级别以上建设标准、满足三线接入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9.符合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入驻区域内产业园区的数据中心优先给予支持;

10.区(市)政府或企业总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IDC或ISP等经营牌照;

4.服务合同以及与服务合同相对应的、用以证明实际取得服务收入的发票及财务凭证等;

5.能够证明具备规模化服务能力、产业带动能力、绿色节能水平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资料;

6.年度用电量证明资料;

7.当地产业园区规划文件及政策支持文件证明资料;

8.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自2020年起,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首次进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榜单(以下简称“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以下简称“全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指标表;

3.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全国互联网百强证明文件。

第五条 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等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的建设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由所在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提供年度自评报告。市大数据局根据山东省大数据局统一安排,在建设期的第二年组织中期考核、第三年组织终期验收,并通过中期考核、终期验收后,分别拨付50%的奖补资金。

(一)申报条件

入选山东省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或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

(二)申报材料

《山东省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行动方案》(鲁数字〔2019〕11号)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大数据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七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 对数据中心用电项目申报材料,市大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区(市)初审后推荐的数据中心用电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九条 市大数据局根据评审情况、考察结果及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将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奖补资金下达企业(单位)所在区(市),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单位)获得同类评选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受奖补企业(单位)应将补助资金持续用于大数据产业发展,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发挥政策效益。

第十三条 各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受补助企业提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评价,向市大数据局提报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或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审核中发现申报企业(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企业(单位)对本政策所有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05/3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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