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 9072-2024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规范
ICS 01.040.35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072-2024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Big Data Application Innovation Enterprises
2024 - 09 - 01发布 2024 - 09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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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条件
4.1 基本资格条件
4.2 研发能力
4.3 产品和服务
4.4 业务收入占比
4.5 质量与信息安全保障
4.6 企业诚信
4.7 经营环境
5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
5.1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要求
5.2 评估实施要求
5.3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结果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6 评估机构
7 监督要求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山东兆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计算机学会、太一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究院、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浪潮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大数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起草人:李安伦、任保东、梁明君、宫俊逸、田树东、郭振波、吴业元、宋修斌、盖娜、张勇、韩芳原、马亮、高隆林、张青、程龙、姜振华、黎峰、李春霞、李燕、付鸣、杨瑾、单哲、于丽霞、魏明森、刘本艳、丁增光、荣垂金、杨乐乐、史高升、刘振宝、徐瑜璐、于晓萌。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坚持创新在国家数字化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把关键核心技术自立自强作为数字中国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充分释放数字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体系。当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国际竞争合作进入新阶段,创新成为影响和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加强大数据创新,深入开展自主可控应用,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安全、完善我国创新发展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健康成长和快速发展,满足地方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方面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特组织制订本指导标准。
本标准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信息化发展新阶段特点,对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基本资格条件、研发能力、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质量与安全管理、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提出了要求,并对企业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开发和服务能力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为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基本资格条件、研发能力、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质量与安全管理、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DDITAI 9071-202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 Big data application innovation enterprise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此处“企业”是泛指所有各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主体,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机构,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属于信息技术产业供给侧。
3.2
大数据应用创新用户 Innovative users of big data applications
大数据应用创新用户是指利用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的单位(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大数据应用创新用户属于信息技术产业需求侧(消费侧)。
3.3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 Innovative products for big data applications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是基于大数据创新自主开发的、以满足社会用户大数据应用需求和安全利用为目的、具有特定功能和适用场景的可控、可信、可靠产品。本标准特指经认定符合《T/SDDITAI 9071-202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规范》的产品。
3.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检测机构 Big data application innovation product testing institution
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针对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出具专门的测试报告,以证实其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相关特性。
3.5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Big Data Application Innovation Enterprises
依据本标准,对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4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条件
4.1 基本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正式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主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4.1.3 符合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定义特征,企业主营业务与大数据及相关技术密切相关。
4.2 研发能力
4.2.1 拥有大数据相关核心技术,相关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2.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3 产品和服务
4.3.1 企业拥有一个或以上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符合《T/SDDITAI 9071-2024 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评估规范》要求。
4.3.2 企业拥有利用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服务用户的能力,并开展相关业务。
4.4 业务收入占比
4.4.1 企业年度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或利用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提供服务的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4.4.2 企业年度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利用自主开发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提供服务的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4.5 质量与信息安全保障
4.5.1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等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规范可依据如下方式认证:
a)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企业依据GB/T 22080,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4.6 企业诚信
4.6.1 遵纪守法,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本标准归口机构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4.6.3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和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
4.7 经营环境
具有与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开发、支持、应用等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5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
5.1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要求
5.1.1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实行自愿评估。
5.1.2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需提交下列材料(加盖公章):
a)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c)拥有的至少一项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证书复印件(如有);
d)拥有大数据相关关键技术证明材料;
e)大数据开发费用情况、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情况材料;
f)大数据相关工作人员情况、研究开发人员情况;
g)上年度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及相关服务销售(营业)收入情况、企业年收入情况、大数据应用创新产品自主开发及相关服务销售(营业)收入情况;
h)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i)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j)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k)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5.2 评估实施要求
根据5.1.2所列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5.3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结果
5.3.1 若所评企业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3.2 若所评企业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予颁发证书。
5.3.3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5.3.4 本标准归口机构对符合本标准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公告。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5.4.1 企业可以此作为表明其具有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特性的一项证明。
5.4.2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中表明具备大数据创新专业能力或应用成效的一项证明。
5.4.3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6 评估机构
由本标准归口机构组织成立专门的评估组或委托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的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
7 监督要求
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评估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撤销该大数据应用创新企业的评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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