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9053-2024数厂企业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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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35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053-2024

 

 

数厂企业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ata factory

 

 

 

 

 

 

 

 

 

 

 

 

 

2024 - 04 - 29发布                                                                                                                                                                2024 - 05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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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数厂企业条件

4.1 资格条件

4.2 通用条件

5 数厂企业评估

5.1 企业评估要求

5.2 评估实施要求

5.3 数厂企业评估结果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6 评估机构

7 监督要求

参 考 文 献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青岛市计算机学会、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究院、山东数字产业发展研究院、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大数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等。

本部分起草人:任保东、张连夺、张理敬、张晓刚、付鸣、于丽霞、单哲、杨瑾、吴业元、马亮、郭振波、魏明、荣垂金、史高升、姜慧明、金梦、杨竹馨、阎肃、逯洋、于晓萌、刘振宝、李春霞、李燕、贾彤彤、杨俊华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文件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强调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文件提出要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围绕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已经涌现出各类企业从事数据生产、加工、管理、服务、工具研发等细分领域业务,其中包括数据经纪人、数商等。2022年,山东省首次提出“数厂”概念,强化企业通过算法模型研究、工具研发等间接支撑数据处理等发挥生产要素作用。2023年,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集遴选年度大数据“三优两重”项目,首次将重点“数厂”列入征集范围,进一步突出支持“数厂”发展。为适应企业数据要素化发展趋势,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产业生态构建,满足地方鼓励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数据生产要素配置和数据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特组织制订本评估标准。

本标准基于大数据发展趋势和数据生产要素特点,对数厂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提出了要求,并对数厂企业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为推进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数厂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厂企业的定义、分类以及评估数厂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数厂企业的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厂企业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DDITAI 0011-2023 数据要素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据要素市场 data element market

数据要素市场是指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发展趋势下,对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各方、实现交换关系所在领域的总称,是各方参与数据要素相关交换的多种系统、机构、程序、法律、设施等的总和。

3.2

数商 data element provider

数商是指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直接供应商,其业务与数据资源直接相关,数商由三类主体构成:

a)拥有可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的数源企业,如电信运营商(脱敏后的手机信令数据产品)、公交公司(公共交通车辆运行数据产品)等;

b)数据商,如数据分析加工企业、数据承销机构等;

c)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如数据价值评估机构、数据质量评估机构等。

3.3

数厂 data factory

数厂是指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间接供应商,其业务与数据资源间接相关,数厂由三类主体构成:

a)从事数据模型、算法研究及其服务、销售的企业,如从事算法研究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

b)从事研发、销售、推广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各类数据相关软硬件产品或工具的企业,如数据库管理系统产品开发供应商等;

c)从事数字化转型或应用、不属于上述a)b)两类数厂范围和上述3.2数商范围的其他大数据企业,如工厂数字化咨询公司、数据传输网络租赁供应商等。

3.4

企业 enterprise 

企业一般是专指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商事主体。本标准所称“企业”泛指所有各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社会主体,既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等各类工商注册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登记主体。

3.5

数厂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data element provider

数厂企业评估是指依据本标准,对数厂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认定。

4  数厂企业条件

4.1  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纳税。

4.1.3  符合数厂企业定义特征,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包含数据算法研究、数字技术、数据应用产品或服务等间接与数据相关业务。

4.1.4  企业诚信:

a)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财务情况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质量事故,未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1.5  经营环境

企业具有与其间接与数据相关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环境及配套软硬件设施。

​​​​​​​4.2  通用条件

企业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4.2.1  开展算法业务

企业开展数据模型、算法研究,依赖数据进行模型、算法训练验证,并利用其研究成果进行服务或销售从他方获得经济利益。

​​​​​​​4.2.2  开展技术产品业务

企业从事各类数据相关软硬件产品、工具等技术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推广,利用技术产品帮助用户进行数据采集汇集、数据处理分析、数据安全保护、数据管理提升、数据场景应用等发挥数据价值。

​​​​​​​4.2.3  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企业从事数字化转型或应用研究、咨询等技术服务,以规划、设计、标准、培训等方式间接帮助用户提升数据价值或管理水平。

​​​​​​​4.2.4  开展基础设施业务

企业从事算力、存力、网络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租赁、代理等服务,以提供数据计算、存储、传输等环境方式间接帮助用户完善数据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

5  数厂企业评估

5.1  企业评估要求

5.1.1  数厂企业实行自愿评估。

5.1.2  数厂企业评估,需提交下列材料:

a)数厂企业评估申请表;

b)法人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间接从事数据相关业务的介绍或说明;

d)企业纳税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e)间接从事数据相关业务的合同、委托等证明材料;

f)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g)证实满足数厂企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5.2  评估实施要求

根据5.1.2所列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5.3  数厂企业评估结果

5.3.1  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对符合本标准的数厂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公告。

5.3.2  数厂企业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有效期延续,复审时提供近一年内符合数厂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5.3.3  若所评企业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资格条件,或不符合第4章规定的通用条件的任何一项,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予颁发证书。

5.3.4  若所评企业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资格条件和通用条件之一,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5.4.1  企业可以此数厂企业评估证书作为表明其数厂企业性质的一项证明。

5.4.2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中表明具备数据相关业务的一项证明。

5.4.3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5.4.4  企业使用数厂企业评估结果,应在有效期内完整使用,不得超期使用、断章取义。

6  评估机构

  1.  

6.1.1  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认可的评估组或评估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数厂企业评估。

6.1.2  开展数厂企业评估的评估组应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组织指定或派出。

6.1.3  开展数厂企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认定,认定的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被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数厂企业评估的制度、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数厂企业评估。

7  监督要求

数厂企业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数厂企业评估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数厂企业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有权撤销该数厂企业的评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03.30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12.2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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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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