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9052-2024数商企业评估规范
ICS 01.040.35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052-2024
数商企业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ata element provider
2024 - 04 - 29发布 2024 - 05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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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数商企业条件
4.1 资格条件
4.2 通用条件
5 数商企业评估
5.1 企业评估要求
5.2 评估实施要求
5.3 数商企业评估结果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6 评估机构
7 监督要求
参 考 文 献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青岛市计算机学会、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究院、山东数字产业发展研究院、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大数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等。
本部分起草人:任保东、张连夺、张理敬、张晓刚、付鸣、于丽霞、单哲、杨瑾、吴业元、马亮、郭振波、魏明、荣垂金、史高升、姜慧明、金梦、杨竹馨、阎肃、逯洋、于晓萌、刘振宝、李春霞、李燕、贾彤彤、杨俊华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文件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强调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文件提出要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
2022年11月,首届全球数商大会在上海开幕,“数商”一词开始广泛转播使用,而广东、深圳则聚焦“数据经纪人”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实践。按照上海市探索实践,“数商”是指以数据作为业务活动的主要对象或主要生产原料的经济主体。当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商”成为数据要素价值的挖掘者和数据价值实现的赋能者,也是跨组织数据要素的连接者和服务提供者,在数据产生、创新使用、数据流通与交易、数据技术创新、数据治理与管理等方面均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目前,“数商”概念尚未形成业界统一认识。
为适应企业数据要素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发挥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产业生态构建,满足地方鼓励数据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数据生产要素配置和数据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特组织制订本评估标准。
本标准基于大数据发展趋势和数据生产要素特点,对数商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提出了要求,并对数商企业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为推进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数商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商企业的定义、分类以及评估数商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数商企业的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商企业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DDITAI 0011-2023 数据要素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据要素市场 data element market
数据要素市场是指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发展趋势下,对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各方、实现交换关系所在领域的总称,是各方参与数据要素相关交换的多种系统、机构、程序、法律、设施等的总和。
3.2
数据商 data transaction service provider
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供应商,数据商的主要社会职能分工是提升数据商业价值、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
3.3数源企业 data source enterprise
数源企业是指产生、收集、梳理、汇集数据形成数据资源的源头企业,以及拥有或持有数据资源的企业。数源企业是社会数据资源的主要供给方或生产方。
3.4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third party professional service institutions
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数据相关服务的机构,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社会职能分工是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不同环节的可信能力。
3.5数商 data element provider
数商是指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直接供应商,其业务与数据资源直接相关,数商由三类主体构成:
a)拥有可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的数源企业,如电信运营商(脱敏后的手机信令数据产品)、公交公司(公共交通车辆运行数据产品)等;
b)数据商,如数据分析加工企业、数据承销机构等;
c)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如数据价值评估机构、数据质量评估机构等。
3.6
企业 enterprise
企业一般是专指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商事主体。本标准所称“企业”泛指所有各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社会主体,既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等各类工商注册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登记主体。
3.7
数商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data element provider
数商企业评估是指依据本标准,对数商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认定。
4 数商企业条件
4.1 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纳税。
4.1.3 符合数商企业定义特征,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包含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交易等直接与数据相关业务。
4.1.4 企业诚信:
a)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财务情况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质量事故,未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1.5 经营环境
企业具有与其直接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环境及配套软硬件设施。
4.2 通用条件
企业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4.2.1 开展数源业务
企业通过产生、收集、梳理、汇集数据形成数据资源,或以接受数据所有权、持有权转让或授权方式拥有或持有数据资源,且利用该数据资源以产品的商品化流转或服务等市场形式,从他方获得经济利益。
4.2.2 开展数据商业务
a)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数据产品开发;
b)承担数据产品发布、营销;
c)提供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
4.2.3开展数据相关第三方业务
企业从事数据集成、数据经纪、数据合规认证、数据管理咨询、数据安全审计、数据存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融资、数据托管、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质量检测评估、数据安全检测评估、数据争议仲裁、数据风险评估、数据人才培训等业务。
5 数商企业评估
5.1 企业评估要求
5.1.1 数商企业实行自愿评估。
5.1.2 数商企业评估,需提交下列材料:
a)数商企业评估申请表;
b)法人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c)直接从事数据相关业务的介绍或说明;
d)企业纳税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e)直接从事数据相关业务的合同、委托等证明材料;
f)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g)证实满足数商企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5.2 评估实施要求
根据5.1.2所列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5.3 数商企业评估结果
5.3.1 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对符合本标准的数商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公告。
5.3.2 数商企业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有效期延续,复审时提供近一年内符合数商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5.3.3 若所评企业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资格条件,或不符合第4章规定的通用条件的任何一项,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予颁发证书。
5.3.4 若所评企业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资格条件和通用条件之一,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5.4.1 企业可以此数商企业评估证书作为表明其数商企业性质的一项证明。
5.4.2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中表明具备数据业务的一项证明。
5.4.3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5.4.4 企业使用数商企业评估结果,应在有效期内完整使用,不得超期使用、断章取义。
6 评估机构
6.1.1 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认可的评估组或评估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数商企业评估。
6.1.2 开展数商企业评估的评估组应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组织指定或派出。
6.1.3 开展数商企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由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认定,认定的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被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数商企业评估的制度、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数商企业评估。
7 监督要求
数商企业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数商企业评估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数商企业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有权撤销该数商企业的评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03.30
[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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