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9004-2023数据资源类产品评估规范
ICS 35.240.01
L60
团体标准
T/SDDITAI 9004-2023
数据资源类产品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ata Resource Products
2023 - 12 - 22发布 2024 - 01 - 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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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发布
目 次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数据资源类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要求
5.1 数据集产品
5.2 数据展现产品
5.3 数据分析产品
5.4 数据服务产品
6 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评估
6.1 评估要求
6.2 评估实施要求
6.3 评估结果
7 评估机构
8 监督要求
参 考 文 献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浪潮新基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上合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上合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究院、山东数字产业发展研究院、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大数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起草人:高雪峰、任保东、张理敬、高隆林、单哲、洪之坤、陈新、朱林、杨瑾、吴业元、付鸣、马亮、宗云兵、史高升、荣垂金、阎肃、逯洋、曹海洁、于晓萌、何忠胜、王振鹏、杨竹馨、金梦、刘振宝、李春霞、李燕、贾彤彤、杨俊华等。
版权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团体标准享有版权,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销售。未经合法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必须使用正版标准。标准化研究机构馆藏的标准文本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
引 言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文件,文件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强调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出指导意见和努力方向,文件明确了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支持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鼓励公共数据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
数据产品,尤其是数据资源类产品是数据发挥生产要素价值的重要表现形式,为进一步推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打造一批数据高价值转化和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数据产品,鼓励数据要素型企业加大对数据产品的投入力度,满足地方鼓励数据要素产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支撑需要,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经广泛调研,依据国家数据生产要素配置和数据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特组织制订本评估标准。
本标准基于大数据发展趋势和数据生产要素特点,对数据产品及数据资源类产品的分类、生产、文档、评估、评估机构以及监督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数据产品研究、应用的企业提供了数据产品管理规范,为推进数据要素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依据,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数据要素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数据资源类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
T/SDDITAI 0011-2023 数据要素 术语
T/SDDITAI 9001-2023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据 data
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3.2数据资源 data resource
数据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梳理汇集形成,也可积累加工形成。数据资源应满足一定的规模、质量、安全性和规范化要求。
3.3数据资产 data asset
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可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未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或不能预期实现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不称为数据资产。企业数据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实现入表。严格意义上讲,数据资源入表后才可称为数据资产。
[来源:GB/T 40685-2021,3.1,有修改]
3.4
数据产品 data products
数据产品常泛指以数据为基础处理要素的产品,一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据产品覆盖狭义的数据产品,多指与数据有关的各种产品,既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衍生产品,也包括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管理等全域价值链所有与数据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技术平台和工具服务;狭义的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的、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产品或衍生品,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依托数据呈现的图表或分析结果、数据查询验证服务等,狭义的数据产品也称为数据资源类产品。
本标准后续所称数据产品均取意为狭义的数据产品,特指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是大数据产品的细分种类之一。
数据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数据集产品:指经采集、收集后,经汇总、整理及加工后的数据资源集合,如企业年度零售的产品销售记录数据集、经脱敏处理后的区域流动人员手机信令数据集等。
b)数据展现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以图、表等特定方式展示结果的产品,如依托地理信息数据展现的数字地图、依托气象卫星数据展现的台风云图等。
c)数据分析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按照特定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产品,如利用企业销售记录数据分析编制的产品市场趋势报告、利用行业经营数据分析得到的行业发展指数等。
d)数据服务产品:指依托数据资源提供查询、验证等各种服务的产品,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匹配验证服务等。
5.5数据产权 data property rights
数据产权指数据相关权利的统称,如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资产所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统称数据产权。
拥有数据产权的主体称为数据产权权利人。
4 总则
数据产品应具备数据资源紧密关联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流通等基本属性或特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数据产品的基本定义。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存在下列情况的数据产品:
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或相关数据来源不合法的;
b)含有他人非公开的商业秘密或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且未经相关主体同意的;
c)可能危害、干扰、妨碍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的;
d)不符合我国关键基础设施管理、不符合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等规定要求的;
e)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f)无质量承诺、无安全承诺、无责任单位的;
g)开发、生产过程存在非法行为的;
h)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
5 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要求
5.1 数据集产品
5.1.1 数据集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数据集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知识产权或者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数据集产品生产单位一般应为数据集产品相关数据资源的数据产权权利人。
5.1.2 数据集产品应在相关原始数据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智力劳动而形成。
5.1.3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集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标识、版本号、特征码(如存管或存证编号、可信存证哈希值、数据公证书文号等)、有效期限(或失效时间)、数据集规模(数据量、记录条数等)、权利人、产品生产单位和单位地址等产品基本信息。
5.1.4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集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中文产品说明中描述数据集产品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在使用手册中注明提供售后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方式。
5.1.5 数据集产品应以文本文件、数据库导出文件等便捷可用的形式交付,数据集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2 数据展现产品
5.2.1 数据展现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数据展现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知识产权或者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数据展现产品生产单位一般应为数据展现产品相关数据资源的数据产权权利人。
5.2.2 数据展现产品应在相关原始数据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智力劳动而形成。
5.2.3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展现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标识、版本号、数据来源(如数据所有权人,或数据资源持有权人)、有效期限(或失效时间)、数据受限条件、权利人、产品生产单位和单位地址等产品基本信息。
5.2.4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展现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中文产品说明中描述数据展现产品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在使用手册中注明提供售后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方式。
5.2.5 数据展现产品应以图、表等可视化的形式交付,数据展现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3 数据分析产品
5.3.1 数据分析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数据分析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知识产权或者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数据分析产品生产单位一般应为数据分析产品相关数据资源的数据产权权利人。
5.3.2 数据分析产品应在相关原始数据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智力劳动而形成,此处加工处理、智力劳动应以算法模型为基础的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的形式为主。
5.3.3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分析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标识、版本号、数据来源(如数据所有权人,或数据资源持有权人)、有效期限(或失效时间)、数据受限条件、权利人、产品生产单位和单位地址等产品基本信息。
5.3.4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分析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中文产品说明中描述数据分析产品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在使用手册中注明提供售后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方式。
5.3.5 数据分析产品应以分析报告、指数指标等统计分析挖掘的成果形式交付,数据分析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4 数据服务产品
5.4.1 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单位所提供的数据服务应是本单位直接提供或者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其提供,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单位一般应为数据服务产品相关数据资源的数据产权权利人。
5.4.2 数据服务产品应在相关原始数据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智力劳动而形成。
5.4.3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服务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标识、版本号、数据来源(如数据所有权人,或数据资源持有权人)、有效期限(或失效时间)、数据受限条件、权利人、产品提供单位和单位地址等产品基本信息。
5.4.4 提供给用户的数据服务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等用户文档,并在中文产品说明中描述数据服务产品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在使用手册中注明提供售后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方式。
5.4.5 数据服务产品应以在线查询、信息验证等便捷形式提供,数据服务产品文档应当与其产品形态匹配,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 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评估
6.1 评估要求
6.1.1 数据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6.1.2 数据产品应由该产品的生产单位或提供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覆盖全部的产品基本信息项描述);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数据产品申请评估单位为数据产品相关数据资源的数据产权权利人的证明文件、授权文件或有效说明材料;
d)在相关原始数据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智力劳动而形成数据产品的过程说明材料;
e)申请评估的数据产品为数据集产品的,应提供必要的第三方数据存管、公证或存证等证明材料;
f)产品说明、使用手册、产品质量与信息安全承诺书;
g)产品交付形式样品截图及说明;
h)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6.1 评估实施要求
根据6.1.2所列的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6.3 评估结果
6.3.1 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对符合本标准的数据产品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公告。
6.3.2 数据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6.3.3 若所评产品存在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予颁发证书。
6.3.4 若所评产品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7 评估机构
由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组织成立专门的评估组或委派专门的评估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数据产品评估。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备按照本标准进行数据产品评估的人员和能力;
c)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行数据产品评估。
8 监督要求
数据产品评估工作监督要求如下:
a)数据产品的评估工作接受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b)按本标准评估过的数据产品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本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有权撤销该数据产品的评估号、证书,并予以公告。
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03.30
[2]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2021.12.21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12.2
[4] 《GB/T 40685-2021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5] 《BDIEAC 2001-202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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