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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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印章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本会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保管

1.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2.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公章由专人A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由专人B负责保管;

3.本会保管支票等财务凭证相关财务出纳人员不负责保管印章;

4.印章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1. 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各个印章分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事由、日期、经办人员、批准人员等。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2. 文件、证书、证明等需要加盖各类印章的,必须由本会秘书长或会长签字批准,未经不得使用印章;

3. 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4. 禁止在空白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1. 严格用印管理,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册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2. 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理,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3. 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六条 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2022年1月16日

2022/05/3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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