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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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精准高效地与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联系,实现本会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加强工作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组织联络员的设立

实行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本会设联络员一名,联络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本会工作岗位比较稳定,熟悉本会业务工作、了解社会组织政策等。确定联络员任命后,应及时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联络员的职责

1、保持与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2、经常浏览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定期查看通知、公告等。

3、加入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建立的相关微信工作群;

4、及时了解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工作动态并向秘书长和会长报告。

第四条  社会组织联络员的变更

对因工作变  动等原因重新确定联络员的,或联络员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报备。对因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变动报备不及时,造成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与本会联络不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6日起执行。      

 

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2022年1月16日

2022/05/3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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