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草稿)
第一条 为精准高效地与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联系,实现本会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加强工作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组织联络员的设立
实行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本会设联络员一名,联络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在本会工作岗位比较稳定,熟悉本会业务工作、了解社会组织政策等。确定联络员任命后,应及时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联络员的职责
1、保持与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2、经常浏览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定期查看通知、公告等。
3、加入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建立的相关微信工作群;
4、及时了解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工作动态并向秘书长和会长报告。
第四条 社会组织联络员的变更
对因工作变 动等原因重新确定联络员的,或联络员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报备。对因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变动报备不及时,造成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党政机关单位与本会联络不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6日起执行。
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202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