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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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协会票据管理,规范协会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第二条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员担任银行票据、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人。

第三条 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或安全柜橱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秘书长与出纳分别保管。

第四条 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双人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第五条 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第六条 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 出纳员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秘书长反映并确定解决方案。

第八条 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第十条 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秘书长应向会长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秘书长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秘书长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上所有财务相关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2022.02.26

 

2022/05/3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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